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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执行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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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执行申请书5篇

借贷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何某,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所:_______________,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深_________字______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____年4月______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______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借贷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__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李______,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居住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______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______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______年___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______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______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______,诉称王______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______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______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______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______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______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______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______年生大女儿王悦,20______年补办结婚证,20______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____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99号店面(20____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10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______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____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______共有房产情况下,王______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______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______的亲生父亲,王______系其子,王坤对王______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______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______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______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______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______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____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______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______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借贷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孙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xxx市x区xxx街桂花大厦3单元8楼2号。

被申请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x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62774662l。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钟鼓楼街56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09061810。

被申请人蒋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007100560。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xx)川19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xx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费1320元、立案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共计6220元。

3、被申请人未按期给付,按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2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1320元二项的延迟履行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以在恩阳开办工厂缺乏资金为由,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约定了资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请人等避而不见,一直推诿。无奈,申请人只有向贵院起诉,起诉后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xx)川1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给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网上追逃,同时,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借贷执行申请书篇5

执行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龙xx号。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

被申请人: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x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即俩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x,xxx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息自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3、本案执行费用由俩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俩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xx年6月24日由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xxx归还申请人xxx借款人民币xxx,xxx元;被申请人xx对xxx归还xxx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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