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范文网 >申请书

先付款后看合同参考5篇

合同的签订可以规范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合同的存在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汇报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先付款后看合同参考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先付款后看合同参考5篇

先付款后看合同篇1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的作用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全面并且切合中国实际的判断,才可以既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xx)西铁民初字第30号(xx年10月14日)

【案情】

xx年10月,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拓能公司)签订了《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14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xx年,第1年至第2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80%、第3年至第4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70%、第5年至第xx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xx年至xx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xx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xx年12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xx年下半年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从而导致成套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协议签订4年多,从未治疗一例病人,损失巨大。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 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认为: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名为租售,实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配送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疗系统(含电动光栅)都是合法厂商生产的产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定gk—2100直线加速器,该加速器是新产品,是原告自愿订立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诉称到xx年才知道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租金,分十年还清。原、被告并未约定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证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并无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作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进行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订立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由法院来确定,但缔约过错是双方的,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第二项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加速器、定位机、放疗系统是三个独立的系统,没有相互依赖性,除了加速器外,定位机、放疗系统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正在使用当中。

综上,合同约定了相应义务,但没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如约定时间则收取的费用会发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该套设备主要放疗系统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造成该整套设备从安装调试完毕至今未治疗一例病人的事实,由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了履行合同,建设放疗室、培训人员,积极准备履行协议的前期工作。而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给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造成了损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依法解除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应将三台设备,即 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两项合计263.6万元;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将该套设备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评析】

买卖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量最大的一类案件。如何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在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协议中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协议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为有效合同。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任何一种情形,仅给合同相对人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并且,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买卖标的物为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双方对该套医用设备的价格、质量等有所约定,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虽然被告明知该套设备中的电子直线加速器缺少相应的生产注册证书,仍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其过错是明显的,但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无效没有必然的影响。同时,该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买卖关系仅仅是一般性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国,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符合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合同有效的要件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不仅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也同样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的“不违反法律”在合同有效的认定中具体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和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xx年10月,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方自愿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的型号为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并且被告上海拓能公司须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出具该套放疗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代理授权证书、制造商is0900质量体系认证证明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安全质量许可证以及具有质量体系合格证书。被告上海拓能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的经销商明知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而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其过错是明显的。但是,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三、认定为有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

首先,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许多规则不但没有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了限制作用,这在审判实践中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于无效。这种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其次,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减少无效合同,增加有效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在现行合同法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约占合同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很多是有瑕疵可以挽救甚至是有效的合同。为了纠正这个偏差,在现行《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在下发的关于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说:“合同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任意以合同无效来解决纠纷。”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确认一个有效合同无效,就是消灭了一桩交易,使当事人为订立、履行这个合同的努力变为徒劳,造成资源浪费,使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妨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为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无效合同但也可以是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效力可追认的制度,合同内容欠缺的补救制度等。

再次,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已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中坚持“尽量使合同得以生效”的基本精神,把合同的无效情形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应当说,这一立法精神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自由尤其是交易(合同)自由的渴求。这种要求体现在法律中即表现为国家对合同之行政干预的减轻和合同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张扬。我国现行合同法顺应了社会的这一要求,在合同无效制度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尊重个人自由意志的倾向:凡是无碍社会基本秩序、仅仅关涉双方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问题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也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裁度。

先付款后看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1.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a)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 ,合同金额为 万元,(b)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 ,合同金额为 万元;上述两份合同总额为 万元,上述合同工程内容均已完成,正在进行结算中,乙方同意以上述合同工程内容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并转让给丙方。(上述两份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丙方知道下述房屋是乙方从甲方以工程款抵付方式取得。

3.乙方要求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办至丙方名下。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暨为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位于潍坊市 区 街 号 项目 号 室 房屋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 万元。

2.抵付方式为双方互开发票的方式抵付,价款应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房款一致,该发票仅供乙方指定的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使用。

二、房屋有关状况:

1.该商品房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单位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单价 元/平方米,房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论乙方转让给丙方该房屋的单价是多少,丙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的单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的具体交付标准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房协议为准。

2.房款中不包括该房屋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收取种类、额度如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以上约定的建筑面积如与最终测绘报告记在的建筑面积不符,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具体标准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 条)

三、原合同工程结算、付款约定:

因乙方承揽甲方的工程的原合同正在进行结算中,若结算额或工程进度款扣减甲方已付款额后余款不足房款,其余款项,三方同意为简化三方之间付款程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协助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为方便乙方转卖房屋、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按乙方要求写成丙方。

4、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确定最终结算额,且乙方、丙方将房款全部交齐完成抵付后,甲方与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交付房屋的钥匙。

五、承诺

丙方从乙处购得此房,房款交于乙方,并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关于此房的`一切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丙方除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或索取其他赔偿等要求,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丙方同意按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承担房屋物业管理费(元/月),不论丙方是否实际入住。

七、丙方签订此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过程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事项时,三分同意为简化付款程序,由甲方和丙方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进行结算。

八、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甲方已将用于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实际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抵付行为完成。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三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四分,乙方两份,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先付款后看合同篇3

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下文中,以上单方称“一方”,两方合称“双方”)

本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两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签署,以昭信守。

鉴于:

甲方是中国著名的金融电子商务服务商,其创办的____________网()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力的财经网站。______支付平台,即_________网上结算支付系统,能提供通用性强、快捷便利、功能扩展空间充分的。网上结算支付服务及认证服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此: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享受在线认证结算服务达成如下合同:

一、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 日、工作日本合同所指之日为日历日,本合同所指之工作日系指中国政府规定的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期。

1.2 ______支付平台指甲方开发的能够提供在线支付、在线续费以及银行卡同用户______帐号之间资金划拨的网上计费支付及用户认证服务系统。

1.3 乙方网站指乙方拥有的域名为__________________的网站,包括主站和所有镜像站点。

1.4 服务费指乙方因使用______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认证结算等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按照乙方用户通过该系统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固定比例支付。

1.5 运行年费保证商户在______支付平台上的网上支付功能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费。

1.6 技术接口及安装调试费指乙方因使用______支付平台提供的技术接口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安装和技术调测的费用。

1.7 特约商户帐户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开立的商户帐户,乙方随时可查询帐户的交易帐务明细和余额,在甲乙双方确认无误的情况下,该帐户内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划拨该帐户的资金到乙方指定帐户。

二、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及国家法律之规定。

三、有效期

3.1 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3.2 延期

任何一方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议延长,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订续约合同。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书面延展合同的动议或邀约后,应在收到该书面延展合同的动议或邀约之日起十日内,对此书面动议或邀约做出书面回应或承诺,并受该回应或承诺的约束。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做书面回应或承诺,视为拒绝。

四、服务方式

4.1 链接

乙方网站主页应有______支付平台的图标,表明甲方的支付平台做为乙方网站在线支付手段之一,乙方网站需要在线支付的功能直接链接到甲方支付平台,用户点击后进入甲方相关支付页面,实现在线支付。

4.2 结算流程

用户在乙方网站选购商品或服务发生网上支付行为,进入______支付平台;

用户选择______支付平台中的支付工具付款;

用户输入该支付工具的卡号密码,确认交易后,电脑提示交易结果是否成功;

交易成功后,______支付平台负责将用户的款项从用户的支付帐户上划拨到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的特约商户帐户上,到帐时间与银行相同;

乙方可随时查询在______支付系统的特约商户帐户的交易帐务明细和帐务余额。

4.3 服务保证

甲方保证支付平台正常运行、支付款项及时准确成功划拨(遇不可抗力除外), 同时向乙方提供控制管理后台,乙方可通过控制管理后台进行帐务结算和明细查询。

甲方保证不断扩充其业务范围,让更多的银行连接至______支付平台,并免费提供给商家如同现有联网银行的一切服务,不再收取升级费用。

乙方保证在销售、配送、结算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因乙方或者其相关商户的原因与顾客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其利用支付平台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得利用甲方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果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及结算

5.1 支付平台服务费为乙方用户通过甲方支付平台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_____%;

5.2 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调款指令将收到的用户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从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的商户帐号上划至乙方指定帐户,金额以甲方系统的记录为准;

5.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在甲方依据乙方资金调拨指令向乙方划款时,由甲方从乙方在______支付平台的帐户中扣除;

5.4 首年年费于合同签定后四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年费为元。以后年费按年收取;

5.5 乙方应将一次性支付的技术接口费xxx元及技术调测费xxx元,与首年年费一并付清。

六、禁止商业使用

6.1 本合同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6.2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______支付平台以出售、租赁等形式给其他用户使用,否则乙方将按甲方年费标准的5倍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保密义务

一方必须对从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干预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对方,且于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合同对方提交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果继续履约存在可能性且符合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收件日当日终止本合同。

十、税务

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十一、争议之解决

11.1 协商与调解

11.1.1 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11.1.2 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

11.2 仲裁

11.2.1 任何提交仲裁之争议应提交设在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届时的仲裁规则审理。

11.2.2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十二、附则

12.1 修改本合同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合同,方可修改。

12.2 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执行。

12.3 本合同以中文制成,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委任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先付款后看合同篇4

出卖人:

买受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孝感市火车站胜利街的阳光美苑物业,现房出售。

2、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 ______ 栋 单元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 年 月 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______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 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 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 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 乙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先付款后看合同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2.付款方式:

(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 元。

(2)余款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该月的翌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为 月 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 工厂,应安装妥当,并先行试机。

3.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机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连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所有瑕疵的保证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更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

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经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

协议班合同模板参考7篇

简单租房合同参考6篇

租赁摊位合同参考7篇

车辆转让合同参考6篇

船买卖合同参考6篇

工程承包合同参考6篇

车?W押合同模板参考7篇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参考7篇

房屋合同买卖合同5篇

土地承包合同简单范本合同5篇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点击加载更多
    32
    c
    41749

    联系客服

    微信号:fanwen9944
    点击此处复制微信号

    客服在线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 14:00~18:00

    如有疑问,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问题+截图进行提问,客服会第一时间答复。